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22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2006 年《电价调整营业操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经过学校收费办公室核准,泰安校区用电收费作如下调整。
一、具体价格
居民生活照明用电: 0.55元/千瓦时
动力用电: 0.84元/千瓦时
办公照明用电: 0.84元/千瓦时
外用电: 0.98元/千瓦时
二、执行时间
自2006年7月1日,后勤公司按照上述价格进行收费。
泰安校区水电暖管理办公室
200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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