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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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6】1号)精神,凡在泰安市缴存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共同还款人)、未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的职工均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每位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本次公积金提取由泰安校区财务部集中办理,公积金中心不单独办理个人业务。提取发放时间以公积金中心批复划拨时间为准(大约六月上旬完成),提取的公积金到账后,由财务部统一发放到职工工资卡中。
泰安校区财务部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