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工作认识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及山东省教育厅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设。
二、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
1.检查范围:向山东科技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自查工作,借助会议、邮件、微信、网络等渠道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相关通知文件(见附件),并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如实记录;明确内部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3.指导教师是学生学术诚信的引路人,也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剽窃等作假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4.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学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
三、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导师(含本科毕业设计指导教师);
2.是否督促本单位每位导师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情况;
3.是否存在师生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现象;
4.是否组织本单位师生学习相关文件;
5.如何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如何实施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6.在激发学生内生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提升学术素养和科研能力方面,有何经验;
7.在审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有何经验;
8.除了学校的相关制度外,本单位是否还建有防范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制度机制;若有,请提供制度目录清单;
9.涉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专项检查的其它内容。
四、对于认定查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认定参与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师生,将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五、学校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为:0532-86057151,监督举报邮箱为:skdxwb@163.com。
请各相关单位对照专项检查内容,于2018年8月28日前将纸质专项检查自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盖章后,报送校学位办公室(行政楼217室),电子材料发送至skdxwb@163.com。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号)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
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
5.山东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山科大研字〔2014〕19号)
(附件下载)
山东科技大学学位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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