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泰安市地税局通知,如果您2017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请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1、只能通过个人自行申报,财务部门不能进行代理申报 。今年是校区首次个人所得税纳税自行网上申报,纳税申报信息对个人的信用等级影响很大,所以请泰安校区(包括泰山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职工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完成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的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2、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税款),均应自行进行纳税申报(手机微信申报中,可以显示来源于地税局数据库中工资薪金所得及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推荐两种申报方法(推荐首选方法一)(详见附件二):
方法一:微信公众号“山东地税”微信办税(若提示存在免税不能用微信端申报),请使用方法二。
方法二: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站http://wsbs.sdds.gov.cn/etax/
因以上两种方法均需通过微信实名认证后申报,请先将微信绑定本人名下银联卡(申报完成后可解除银联卡绑定业务)。
以上两种方法均无法成功申报的老师,请自行到办税大厅纳税申报。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并由此产生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后果由本人承担。
5、若对自己收入存在异议或在使用平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泰安市地税局朱老师电话进行咨询。电话:0538—6138533;0538—6198719
特此通知
附件一:泰安市地税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醒函及申报辅导通知
附件二:推荐申报方法
附件三:关于启用山东地税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新功能的通知
附件四:自然人操作手册
泰安校区财务部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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