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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大力加强校园(家属院)管理,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 发布时间:200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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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校区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为教职工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于近日成立了校园(家属院)管理中心,并制定出台了“泰安校区校园(家属院)管理规定”,大力加强校园(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

进一步加强校园(家属院)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教职工住宅楼权属者或居住者都必须按建筑规划属性使用住房,不得在住宅内从事经营、加工等一切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影响他人休息或安全的活动;不得在住宅楼内及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等一切治安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侵占公共使用的楼梯间,不得在楼道内存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使用部分的建筑面貌;不得在住宅区内占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不得乱搭乱建任何有碍观瞻、影响他人的建筑物,不得从事有碍他人休息或工作的活动;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建筑结构,严禁损毁、削弱建筑物的受力构件,以确保建筑物的整体安全;加强校园(家属院)车辆管理,非我校教职工在校园(含家属院)内停放车辆需交纳车辆占位费,车辆须按指定车位停放,未按指定车位停放或未办理手续而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将对车主进行处罚。停放在校园(含家属院)的车辆如发生被盗、损毁,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出入校园(含各家属院)的车辆实行出入证制度,临时进园(院)的车辆实行换证制度,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规定所有职工住房不论产权归属,一律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转借给其他人。职工住房如对外出租或转借,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办理手续发生租借行为的,将切断该住房的能源供应,并按规定做出其他处理。对外租(借)时,职工需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职工和承租人或借用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泰安校区校园(家属院)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变更登记,非我校教职工租房还需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居)住证明,并到校区保卫处办理登记。承租(借)人须到校区财务部按照3000/户的标准缴纳住房使用安全保证金(租赁或借用期满,租借双方到校园(家属院)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变更手续时退回保证金),签署安全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实施租借行为。同等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租借给我校教职工或教职工子女;租(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暖等费用,仍从出租(借)人工资中扣除。房屋居住者为我校教职工(包括房屋产权者父母及本人的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水电和供暖费用按泰安市核定标准收取,同时,适当收取卫生保结绿化维护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房屋居住者非我校教职工,需交纳水电公用设施维护费、水电管(线)路损耗费,水电和供暖费用按泰安市核定标准收取,卫生保洁绿化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适当上浮。不按时交纳费用,学校将停止其能源供应,相关费用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并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我校教职工在对外出租、出借住房时有义务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职工已取得产权证的个人住房需对外出售的,应由职工个人先向职工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泰安校区资产部,经校区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按照房改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和我校教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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